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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的作用_签名字的用处和坏处
tamoadmin 2024-09-15 人已围观
简介1.数字签名的主要作用区别如下:内容不同、数量不同、价格不同。1、内容不同亲签是作者亲自签名,直接签个名字;特签是指特别签署,除了签作者名字之外,还可以让作者写一些话。2、数量不同特签的数量有限,前多少名可以收到作者的特别签名,而亲签数量更多一些。3、价格不同特签如果出手的话,价钱是比亲签高的。书本签名的作用签名的本意一是留念,二是多少有些督促受赠者细细品读的意涵,若能写出几篇读后感甚至宏文来更是
1.数字签名的主要作用
区别如下:内容不同、数量不同、价格不同。
1、内容不同
亲签是作者亲自签名,直接签个名字;特签是指特别签署,除了签作者名字之外,还可以让作者写一些话。
2、数量不同
特签的数量有限,前多少名可以收到作者的特别签名,而亲签数量更多一些。
3、价格不同
特签如果出手的话,价钱是比亲签高的。
书本签名的作用
签名的本意一是留念,二是多少有些督促受赠者细细品读的意涵,若能写出几篇读后感甚至宏文来更是美哉,让赠书人感叹不已。
对于爱书人而言,签名本最大的吸引力,就在于它浸润着作者的手泽,能够让他们感受到作者的气息,进而拉近他们与作者之间的距离。也有很多人收藏签名本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与同好交流时可以增加一点可供炫耀的谈资。
数字签名的主要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方式(如字迹,指纹等)一直被用作签名者身份的证明。这是因为:签名是可信的;不可伪造的;不可重用的; 不可抵赖的;签名的文件是不可改变的。在日渐来临的数字化生活中,电子文档将逐步代替纸质文件成为信息交流的主体。证明一个电子文件是某位作者所作的办法是通过模拟普通的手写签名在电子文档上进行电子签名。作者可以通过数字签名表明自己的身份,读者可以通过数字签名验证作者的身份。由于信息在存储,传输和处理等过程往往是在开放的通信网络上进行的,所以信息更容易受到来自外界或内部的窃听、截取、修改、伪造和重放等多种手段的攻击。所以数字签名还要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来抵御这些攻击。数字 签 名 作为一种密码技术,具有以下功能和性质:
1.防冒充 其他人不能伪造对消息的签名,因为私有密钥只有签名者自己知道,所以其他人不能伪造出正确的签名结果。要求私钥的持有人保存好自己的私钥。
2.防篡改 对于数字签名,签名和原有文件己经形成一个混合的整体数据,不能篡改,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
3. 防重放 在数字签名中,如果用了对签名报文添加流水号、时戳等技术,可以防止重放攻击.
4. 防抵赖数字签名可以鉴别身份,不可能冒充伪造。签名者无法对自己作过的签名抵赖。要防止接收者的抵赖,在数字签名体制中,要求接收者返回一个自己签名的表示收到的报文,给对方或者是第三方,或者引入第三方仲裁机制。这样,双方均不可抵赖。
5. 机密性 有了机密性的保证,截取攻击就不会成功了。对要签名的消息进行适合的加密操作来保证机密性,这些涉及到加密或签密理论。
数字签名(又称公钥数字签名)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这段数字串同时也是对信息的发送者发送信息真实性的一个有效证明。具体作用如下:
1、防冒充(伪造)。私有密钥只有签名者自己知道,所以其他人不可能构造出正确的。
2、可鉴别身份。由于传统的手工签名一般是双方直接见面的,身份自可一清二楚。在网络环境中,接收方必须能够鉴别发送方所宣称的身份。
3、防篡改(防破坏信息的完整性)。对于传统的手工签字,如要签署一份200页的合同,是仅仅在合同末尾签名还是对每一页都签名,如果仅在合同末尾签名,对方会不会偷换其中的几页,而对于数字签名,签名与原有文件已经形成了一个混合的整体数据,不可能被篡改,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
4、防重放。如在日常生活中,A向B借了钱,同时写了一张借条给B,当A还钱的候,肯定要向B索回他写的借条撕毁,不然,恐怕他会再次用借条要求A还钱。在数字签名中,如果用了对签名报文添加流水号、时间戳等技术,可以防止重放攻击。
5、防抵赖。如前所述,数字签名可以鉴别身份,不可能冒充伪造,那么,只要保好签名的报文,就好似保存好了手工签署的合同文本,也就是保留了证据,签名者就无法抵赖。那如果接收者确已收到对方的签名报文,却抵赖没有收到, 要预防接收者的抵赖。在数字签名体制中,要求接收者返回一个自己的签名表示收到的报文,给对方或者第三方或者引入第三方机制。如此操作,双方均不可抵赖。
6、机密性(保密性)。手工签字的文件(如同文本)是不具备保密性的,文件一旦丢失,其中的信息就极可能泄露。数字签名可以加密要签名消息的杂凑值,不具备对消息本身进行加密,当然,如果签名的报名不要求机密性,也可以不用加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