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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签名意义_签名的法律意义小结
ysladmin 2024-08-09 人已围观
简介法律签名意义_签名的法律意义小结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法律签名意义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1.签字与签名的法律效力2.公安部可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法律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法律签名意义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签字与签名的法律效力
2.公安部可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法律效力意味着什么?
3.电子签名具有哪些法律功能
签字与签名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签字章的,那么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来说,签字章应当在公安机关备案,那么这样的签字章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签字章难以鉴定,所以在合同产生纠纷时,会很难解决。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安部可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法律效力意味着什么?
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识辨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具有哪些法律功能
2020年8月,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定共14章388条。其中,新增的第三百八十七条,明确提及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应用。
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此次修改的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主动拥抱信息化新技术,打造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办案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无纸化办案、电子传输案件材料已成为执法办案的大趋势,这也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重大改变。
而此次《规定》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这一信息化新技术的应用,无疑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作为数字应用基础设施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其法律效力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极大认可,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指的是能够约束合同各方在互联网上签订的相关事项等。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有效的条件分别有: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法律其他规定等。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的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签名规则,消除了电子票据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了电子票据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为电子票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电子签名法中》第二条给电子签名下了定义,即为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就是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另外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电子签名和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在现行的《票据法》中找到可以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地方,而相应的衔接对于构建我国电子票据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现行《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快速流通性和严格要式性,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将签名这一形式要件严格限定在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形式范围内,尚未明确规定其他的形式是否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电子票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以及相应资金的划拨、结算都是在网上虚拟的实现,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在此期间并不涉及到任何行为主体的签字或盖章。电子签名是否真正产生法律效力,这点在《电子签名法》和《票据法》中却给出了不同的结果。因此及早统一《电子签名法》和《票据法》中的条款,在《票据法》中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证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此外电子票据中所涉及到的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问题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传统票据作通过认真比对还是比较容易发觉的,但是电子票据在一定程度上作并不易被发觉。因此还必须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除了规定技术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还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好了,今天关于法律签名意义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法律签名意义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法律签名意义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